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、商務廳(局)、外經貿委(廳、局):

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改革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精神,進一步加快出口貨物退(免)稅申報進度,簡化出口退(免)稅程序,經研究,決定自2004年8月1日起,出口企業(yè)在向主管出口退(免)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(免)稅前,不再報經外經貿主管部門稽核簽章。出口企業(yè)在貨物報關出口后,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(免)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(免)稅手續(xù)?!秶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(fā)<出口貨物退(免)稅管理辦法>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[1994]031號)第十三條等相關規(guī)定同時停止執(zhí)行。特此通知。

國家稅務總局

商務部

二○○四年八月三日